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5 08:44: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按照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和省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基层工会开支使用。
(二)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以及全国总工会、河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 要确保足额落实留成经费。
(三)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 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 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标准不超过 300 元。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职工冬季健身运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 2 次,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 500 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材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活动需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 20 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 40 元,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要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工资未纳入本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向其发放集体福利。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18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 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可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 不得搞特殊化的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800 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 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苦脏累险岗位职工以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工伤等急需康复的职工疗休养任务, 并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 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职工素质结合起来。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基层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合同咨询等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 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困难的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救助。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 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专兼职工会干部的 10%以内,评选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 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5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各项开支要真实合法,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形式确定。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审批手续齐全,签领规范到位,要附本人签名的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落实财务公开,基层工会经费开支情况要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慰问活动发生的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发生的慰问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发放的奖励支出, 以及基层工会列支行政不能承担的办公费、差旅费,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在“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使用方向。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 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应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基层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各项支出范围,明确具体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应报主管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工办发〔2014〕30 号)、 《关于转发全总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字〔2014〕82 号)、《河北省总工会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冀工发〔2015〕 6 号)、《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工发〔2016〕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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